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及《职责准入制度》要求,经联席会议审核、市政府常务会、市委深改会审定通过,现将市住建局“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管理”职权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2021年8月1日,《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条例》实施前物业管理适用的是《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管理”职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我市由住建局委托市供热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条例》实施以后,“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管理”职权赋予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对乡镇街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管理”职权的下放推动赋权扩能减负从市级向乡镇(街道)延伸做实,进一步提升了基层治理能力,为推进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强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职权名称。将“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管理”职权下放至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法定依据为《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措施保障。职权下放后市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承接工作,保证工作的合法性、连续性和实效性。
1.机构设置和人员保障。机构设置上不成立相应机构,具体工作职责乡镇由乡村建设办公室承担;吉舒、环城、滨河街道办事处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承担;南城、北城街道办事处由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承担。人员编制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调剂解决。
2.权责边界和制度保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作中,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相关法规规定。
3.运行机制和经费保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住建局监督管理,市住建局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规范、质量考核、信用管理等体系,并做好业务培训、政策支撑、纠纷调解、科技运用等指导和服务。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将相关费用一并下放到乡镇(街道),市财政局应适当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动态调整。按照权责一致、事权相符的原则,做到职权清单相互衔接,“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管理”职权下放后,各相关部门应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清单、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取消行政主管部门相对应的各权责事项。
三、工作要求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推进工作落实,确保权力下得去、接得住、用得好。
1.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的领导机制,将承接下放权力作为当前重要任务,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尽快落实人员,全力以赴做好权力承接各项工作。
2.市住建局对权力事项运行负指导和监督责任。加强培训指导,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能,使下放乡镇(街道)的各项权力运行更加方便快捷。加强与乡镇(街道)工作沟通,掌握权力运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要加强对下放权力运行情况的督查,及时纠正基层权力运行中的不规范行为,建立成效评估机制和考核办法,强化责任追究。
3.市财政局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适当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权力下放后的顺利运行。
4.市委编办要及时调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清单。
5.市政务服务局要及时调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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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
2022年12月9日